基础不立 巨论终空
一切实在都是通过“意义给与”而存在的。
—E.Husserl
认识或意义以其形式而展现。
意义的形式总是经验或可经验的。“经验或可经验的”意思是说:意义实质虽然朦胧不清,但其形式层面总是在上述的心理观中得到自身的展现。与传统相衔接的是,由于这一形式的特征,我们的意义观形成了一些由之作为问题探究出发点的基本成果或素材。
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实质上预先已经承认:形式,在认识的归化中是化归的。其中的机制,当我们在后面进入结构或同构时,可以予以展现。但是,除了这方面的探究外,关于意义的实质,我们依然认为在化归的过程和结果中,其与自身形式的界限,在性质上的对立是益加显然,而非相反。
紧缩我们的议题:当我们在此探究意义问题之时,意义已经先行展现,上述直接的哲学意谓实质上已经完全透露。换句话说:在常识(言语表达惯例)的范围内展现的上述所有的文本内容,至少透露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哲学意谓:
1、认识,具有一个意义的机制,包括意义本身;
2、承接1,意义是直观的,或经验(可经验)直观的;
3、承接1和2,意义展现的首先是形式,但在此一“首先”中,意义的实质也同时予以展现。
在这里,附带产生的效果是:意义的问题,如果不放在范围和范畴来谈及,则其根本没有意义。当我们的哲学家对意义的翻译机制殚精竭虑的时候,一方面,他们居然丝毫没有察觉自己陷入的始终是意义形式的深渊,意义的机制对应不过是意义的次层面问题。但另一方面,这些次层面的研究,也给后来的探究者提供了一条清楚识别自己问题界限所在的红线,从而为突破意义实质问题提供线索。
之所以用“哲学意谓”,一个方面是因为:在此,表达文本对自身面对对象和自身正在给予双重形式上的“关注”,另一个方面则是因为:表达“意义(文本)的先行展现或展开”。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产生的结果是:意义的形式和实质以其同步展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质并不同步的价值次序选择,同时,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也很有可能为文本自身给出一整体上的评价标准。
按照2的提示,我们选择了形式,即选择了3的内容作为一个出发点,并且,这一选择显然是方便的或任意的。
如果直接关注1,我们的历史提醒我们:这条道路极有可能把我们带入一个本体论或一个形而上学本体论的陷阱当中,对于这一陷阱,我们也显然不想提前跨入或深陷其中。
我们也必须注意到:2和3的选择,总是伴随着1,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文本欲探究的问题,除了历史的提醒和因此而产生的警惕,我们尚无更好的办法来作已有提示排序外进一步的切分。
但是,问题产生了:至少就形而上学本体论来说,它(们)是经验或可经验的吗?按照现有的,包括本文的初步的答案线索,我们立刻陷入矛盾之中。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二稿
补记:我很奇怪:那么大的一个根本问题就在那里,大家在缺少关注和解决的情况下,怎么就能放心地去连篇累牍地进行各种“次级”“研究”?我没想到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只想把这个问题再抬出来,这个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