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农村保险的进程中,合作保险做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开始出现,形式各种各样。农村合作保险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条信息,既在农村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现阶段,开办农村保险,仅仅依靠国家保险公司还不够,还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依靠农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实行互助互济。
一 、试办农村保险合作社的原因
提出试办农村保险是由主客观因素所致,它与当前社会环境提供给保险事业的各方面条件分不开的。
(一)农村保险由保险公司单独办理存在的问题。
1、从目前来看,农村中的许多险种,例如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长期亏损,入不敷出,经营稳定性极差。而保险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长期经营风险大,效益低下的险种,严重影响基层公司经营核算,开办这些险种的积极性不高,致使一些险种开始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农村保险业务发展速度缓慢。
2、现有的农村经济状况不好,农民的经济负担力以及农村的保险意识都很薄弱。在收费、理赔等各方面还适应不了和城市财产保险一样的国家保险办法。农业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危险程度大,难以防范,赔付率很高。而农民的保费承受能力却很低。往往赔款支出几倍大于保费收入。而当前国家财政又不可能对农业保险予以补贴,所以组织保费来源成为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一大难题。保险基金不能建立使补偿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从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来看,农村保险需求仍是日益增涨的趋势。由于保险公司人员,技术力量的缺乏,组织承包,开展业务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农村保险业务仍属于初步发展阶段,特别是农村“两业”保险仅仅处于小面积试办阶段,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还不适应。
(二)试办农村保险合作社的可能性
1、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了建立农村保障制度,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的问题,各地各级政府正在研究或已经提出开办或试办农村保险合作社。政府在财政方面提供了一定资金上的支持,也为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从国外经验上看,农业保险及整个农村保险仍属于一种民间互济活动。在我国目前农村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建立保险合作社,可以动员财政、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及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组织不同层次的保险合作组织,消除保险企业开办保险整齐划一带来的种种不适应。
2、利于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由于农村保险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己的组织,也便于农民群众间的相互监督,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确保全体参加保险合作社人员享受应得利益。这样既为农业保险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也为农业发展铺平了道路,有利于地方的长治久安。
3、以逐渐建立起一定数量的保险基金。由于国家对于保险合作社可以减免税收,保费节余归地方所有,可以逐渐有所积累,这样一方面可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长期的保险基金。也可以把其它保险业务拿到保险合作社中来做,这样保险基金的规模就会扩大,实现“以农养农”。
二、农村保险合作社的试办方式
试办农村保险合作社,也同试办其他事物一样,要经历选点——试办——总结经验——扩展或不扩展的全过程。在试办阶段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确选择试点地区。
要求试办地区经济条件较好,且有一定的开展保险业务的基础,当地党政重视,农民群众有一定的要保情绪。找到一个可以代表一个类型的地区,一旦试点成功即可作为优秀案例推广开来。
(二)建立机构。
选择部分乡镇或全部乡镇建立保险合作社,设员1—3人,各村设立保险联络员,负责本村的保险业务,在、各乡镇合作社之间实行松散联合,县里成立联合社,县联合社可设专人管理,以协调合作社之间的业务往来及有偿的资金调剂等。精简人员,使机构得到最大的利用率,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在保险业务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建立了保险代办的地方,可在原代办所的基础上建立保险合作社,充分利用其原有结构,人员熟悉业务的特点,驾轻就熟,便于业务开展。县联社可设在县保险公司,抽专人管理保险合作的业务。同时,可以组织人员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技能,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全体业务人员的素质水平,提高保险合作社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三) 建社原则。
保险互助合作社是在农民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互济互助组织,集体性质,具有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在行政上归乡镇党政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保险公司的监督指导,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社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等项制度。对待重大抉择问题必须提请全体社员表决通过,以便监督。国家对保险合作社实行免税照顾,由于保险合作社处于试办阶段,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应予免税。以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民参加互助互济活动。
三 、 保险合作社的业务活动
作制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作社社员缴纳的股金,一部分是参加保险的保护交纳的保费。根据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合作社保险基金的筹集应采取多种渠道,多家抬的办法。第一,在经济较富裕地区,农民要保情绪较高的地方,可采取农民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其投保数量交纳保费。第二,国家投入一部分救灾款,救济款,优抚费等。以上三部分共同组成保险基金。三部分承担比例可以是4:3:3,也可以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农民个人负担的保费,应按照投保数量的多少缴纳。其它各部门筹集的资金则应一次拨发给互助保险组织。一般乡镇保险合作社应在20万元以上。
(二)展业务的范围
1、单险种。即在全县范围内成立专业保险合作社,如农作物保险合作社等。开办单一险种的承担,如某种农作物或大牲畜或养老等保险,单险种承保要坚持大保面的原则,以分散危险。
2、多险种。即以乡为单位办理家财、企财、机动车辆,中指业,养殖业、人身险等全部乡镇以下全部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实行分保。多险种保险可在一个或几个乡范围内试办。
具体业务范围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试办多险种业务,一般地区可选择具有本地特点的险种开展单险种统保业务,不管怎样选择,合作保险组织还应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如畜禽保险和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农作物保险和农业部门配合,农用机械保险可和农机有关部门配合等,以解决承保对象的防灾,防疫,理赔定损等问题。
(三)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作社在业务活动中不能完全照搬照套保险公司条款办法,必须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如:一是合作社采取自愿互利为主的原则。在收费上,以不超过国家、集体、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限。承保方式采取自愿和统筹相结合的办法。二是应遵循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每一险种单位承保率要高,以分散危险;建立保险合作社的乡应家家入股入社,户户参加保险。三是在理赔方法上,以提供基本恢复生产和生活的补偿为限,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要量入而出,“可汤下面”。例如种植业保险,只保基本收获部分(达不到基本收获,补到基本收获)。这样即可减轻未受灾保户的负担,有可使受灾户得到基本保障。
(四)保险合作社的盈亏问题。
保险合作社如当年保费有盈余,原则上应留作准备金。在不影响赔付的情况下,可参加金融流通,如短期拆借,邮资,贷款等等。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合作社自负盈亏的能力。 如发生亏损,一方面可在合作社之间互相调剂,如无能力调剂时,可向国家保险公司申请有偿调剂,以保证其经营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 国家保险公司在试办保险合作社中的作用
(一)保险公司应为保险合作社提供服务,如提出合作社具体试办方案,帮助合作互助组织建章建制及指定条款办法,培训业务人员,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经常组织农民听取关于农业保险的报告。积极宣传农业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保险合作社的必要性,以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扫除障碍。
接受保险合作社的分保业务,以保证合作社的经营稳定性,
对于风险较大的险种可以多分保几成,一般业务分保比例可以为3:7。但必须保证双方的分保利益即分保分赔。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即损即赔,提高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信誉,提高农民投保热情,增加保险合作社的资金量。
(二)在业务指导的同时,监督合作保险组织的正确实行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会制度。由保险公司提供一部分专家参与但只作为建议形式出现,保险合作社自己聘请专家站在农民角度制订方针、政策,更加体现保险合作社的公平性和为农民办事的意志。互相监督有利于更好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按事前商定比例提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效益,作为保险公司一举两得,保证了保险公司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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